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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11民初2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田德文与刘品满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德文,刘品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11民初2095号原告田德文,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葫芦岛市人,个体业主,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刘品满,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营口市人,无业,现住营口市老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德文诉被告刘品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德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永利审判员  王钰中审判员  赵世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恺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