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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4执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程东升与张静新、苍松、承德市金伦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东升,张静新,苍松,承德市金伦商贸有限公司,郭景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4执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程东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志。被执行人:张静新。被执行人:苍松。被执行人:承德市金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静新。被执行人:郭景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东升与被执行人张静新、苍松、承德市金伦商贸有限公司、郭景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静新、苍松、承德市金伦商贸有限公司、郭景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明审判员  刘永祥审判员  刘海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