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4执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程东升与张静新、苍松、承德市金伦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东升,张静新,苍松,承德市金伦商贸有限公司,郭景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4执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程东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志。被执行人:张静新。被执行人:苍松。被执行人:承德市金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静新。被执行人:郭景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东升与被执行人张静新、苍松、承德市金伦商贸有限公司、郭景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静新、苍松、承德市金伦商贸有限公司、郭景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明审判员 刘永祥审判员 刘海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