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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2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李淑青、李锦青等与付官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青,李锦青,李淑云,李淑珍,付官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2民初412号原告:李淑青,男,汉族,1960年12月7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原告:李锦青,男,汉族,1971年11月4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原告:李淑云,女,汉族,1965年8月5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原告:李淑珍,女,汉族,1967年12月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碧云、施嘉,景德镇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官全,男,汉族,1990年1月19日出生,住址:重庆市云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沿江西路景XX庭6号楼。负责人:杨琍。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清清,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青、李锦青、李淑云、李淑珍与被告付官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青、李锦青、李淑云、李淑珍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淑青、李锦青、李淑云、李淑珍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青、李锦青、李淑云、李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43元,减半收取277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夏亚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龚欢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