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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执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姚利君、朱小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利君,朱小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5执保231号申请执行人:姚利君,女,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朱小芬,女,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825民初3006号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查明被执行人朱小芬所有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小芬位于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大众路28号锦绣龙城13幢1203室房产在法院拍卖所得的剩余执行款27000元,查封期限二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