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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6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吴槐荣与张三和、刘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槐荣,张三和,刘爱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6民初1637号原告:吴槐荣(又名吴怀荣),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民,安徽皖松律师事务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娟,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三和,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刘爱霞,女,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原告吴槐荣与被告张三和、刘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槐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民、梅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三和、刘爱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吴槐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张三和、刘爱霞共同偿还借款35万元;2、判定诉讼费用由张三和、刘爱霞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张三和与吴槐荣系表兄弟关系。从2010年开始,张三和向吴槐荣借钱用于做工程。到2015年腊月经结算,张三和向吴槐荣共借款35万元,并由张三和出具了借据予以确认。借款时刘爱霞和张三和系夫妻关系。但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来院。张三和、刘爱霞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张三和与刘爱霞系夫妻关系。张三和与吴槐荣系亲戚关系。张三和因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从2011年至2013年间向吴槐荣多次借款。2015年腊月28日经双方结算,扣除张三和已归还的2万元,张三和共欠吴槐荣35万元,张三和同日出具了欠据。欠据的内容为:“欠据/借到吴怀荣现金人民币(¥350000.00)叁拾伍万元正/此据/借款人:张三和/古历2015年腊月28日”。后吴槐荣经催讨未果遂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吴槐荣提交的吴槐荣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吴怀荣与张明凤结婚证复印件、张三和出具的欠据、宿松县民政局出具的张三和与刘爱霞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三和出具的欠据确认了张三和与吴槐荣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故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同时张三和和刘爱霞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本案中,刘爱霞未举证证明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吴槐荣可以要求张三和、刘爱霞随时履行还款义务。故吴槐荣要求张三和、刘爱霞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三和、刘爱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共同偿还吴槐荣借款3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张三和、刘爱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凌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