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博与武汉胜捷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博,武汉胜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4民初735号原告:张博,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汽车驾驶员,住湖北省武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旭,湖北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胜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新农新天铺157号。法定代表人:马传鹏,经理。原告张博与被告武汉胜捷商贸有限公司车辆挂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博及委托代理人曹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汉胜捷商贸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武汉胜捷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关系。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定了《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书》,双方约定:原告将鄂A×××××号货车挂靠在被告处从事货运经营,合同期为6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相关义务,但由于被告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于2012年5月22日到期,导致原告挂靠的车辆无法进行年检,被告构成根本违约。被告未到庭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定了《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书》,双方约定:原告将鄂A×××××号货车挂靠在被告处从事货运经营,合同期为6年;原告每年向被告交纳挂靠管理费2400元,被告为原告提供办理营运手续、年度检审、投保、理赔等服务。由于被告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已于2012年5月22日到期,导致原告挂靠的车辆无法进行年检。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书》、被告的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查询结果等证据,以及原告的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的车辆挂靠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将车辆挂靠在被告公司从事公路货运经营活动并交纳管理费,被告应按约定为原告提供办理营运手续、年度检审等服务;被告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逾期未审检,导致挂靠车辆无法进行年度检审,致使原告合法经营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被告的行为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双方车辆挂靠经营合同关系的主张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民事权利的放弃,其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张博与被告武汉胜捷商贸有限公司之间车辆挂靠合同关系。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武汉胜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晴高人民陪审员 陈 进人民陪审员 黄义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