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8民初5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5049上海荷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荷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5049号原告:上海荷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188号8幢第3层E1-1单元。法定代表人:陈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丰,上海荷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职员。被告:苏州市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盘胥路859号A1。法定代表人:卜志威。原告上海荷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荷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以经协商,被告同意支付原告货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荷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荷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19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上海荷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文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