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2执10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忠清与被执行人万继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清,万继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1076-4号申请执行人:张忠清,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万继文,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单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2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忠清与被执行人万继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万继文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万继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万继文在中国工商银行160900250111850300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5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朝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泽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