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玉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674号被执行人李玉民,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临清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临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告人李玉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24年4月9日止。)”。因被执行人李玉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玉民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三日内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玉民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17年6月9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玉民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企业登记、证券以及支付宝、财付通、京东等其他金融产品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玉民可供执行的的财产;于2017年8月3日通过临清市房地产管理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玉民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于2017年8月21日将被执行人李玉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案的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依法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本院将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立案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581执6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柏 勇审判员 许志豹审判员 关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学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