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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杨云信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云信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8刑初91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云信,男,1979年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2017年6月19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黄泽伟,重庆资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7]8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云信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蕴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云信,辩护人黄泽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0日凌晨零时32分,被告人杨云信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由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经南涪路往南岸区长生桥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南岸区南涪路“巨成搅拌站”路段时,杨云信驾车越过道路中心黄实线超越前车后,遇相对方向车辆行驶时采取制动,导致车辆侧滑,该车与相对方周某(殁年44岁)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周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云信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民警抓捕时,无拒捕的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经鉴定,周某符合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的特征。经交管部门认定,杨云信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另查明,交通事故发生后,杨云信和周某近亲属达成补偿协议,杨云信额外补偿周某近亲属75000元(已支付完毕),周某近亲属出具了谅解书。杨云信所驾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交通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限内。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云信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代某的证言,归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火化凭证、前科电话查询记录、周某身份信息、银行转账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民事补偿协议书、谅解书、保险凭证、杨云信户籍信息,车辆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云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杨云信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民警抓捕时无拒捕的行为,且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是自首;补偿死者亲属75000元并得到谅解,综合全案实情,辩护人提出对杨云信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云信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