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3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馆陶县思月陶艺有限公司与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馆陶县思月陶艺有限公司,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3民初194号原告:馆陶县思月陶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馆陶县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李思月,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民,河北陶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新,河北陶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某。原告馆陶县思月陶艺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馆陶县思月陶艺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彦审 判 员 张 凯人民陪审员 温广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兵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