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4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宁夏申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宁夏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申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宁夏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4207号原告:宁夏申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刘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韩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宁夏申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宁夏申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夏申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5元,由原告宁夏申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凤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巴好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