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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执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戴某、何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1523号申请执行人戴某,女,1976年3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无业,住新余市。被执行人何某,男,1973年11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小学教师,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某与被执行人何某的离婚纠纷的2011年渝民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何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何某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人民币14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爱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晓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