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执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戴某、何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1523号申请执行人戴某,女,1976年3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无业,住新余市。被执行人何某,男,1973年11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小学教师,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某与被执行人何某的离婚纠纷的2011年渝民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何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何某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人民币14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爱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晓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