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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徐成兵、徐玉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徐成兵,徐玉林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793号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1室。法定代表人:万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卉,女,该公司法务人员。被告:徐成兵,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徐玉林,男,1966年10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成兵、徐玉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1元,由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悦人民陪审员  张永芝人民陪审员  张文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李 慧书 记 员  张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