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长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长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167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韩成林,负责人。被执行人:徐长升,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执行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徐长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瞿玲玲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聂传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