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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923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罗磊与库车雅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磊,库车雅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23民初1377号原告:罗磊,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库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凌,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库车雅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库车县浙商世贸中心S6-1门面。法定代表人:孙长禄,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蓉,新疆龟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新疆龟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罗磊诉被告库车雅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立案,原告罗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磊撤诉。案件受理费8598元,减半收取计4299元,由原告罗磊负担。审 判 长  程秀风审 判 员  辛伟华人民陪审员  赵永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