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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203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浪川纺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浪川纺织有限公司,曹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203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千岛湖镇环湖北路88号公路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陈汉康。被执行人淳安县浪川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浪川乡政府所在地,组织机构代码:744126570。法定代表人鲍日德。被执行人曹美萍,女,1962年10月13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于2017年08月15日作出(2017)浙0127执203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曹美萍银行存款银行账号:62×××28冻结金额:302882.8,现因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银行存款银行账号:62×××28冻结金额:302882.8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的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少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