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4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马云科与马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云科,马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4执112号申请执行人马云科,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被执行人马振,男,回族,居民,住宁夏泾源县。申请执行人马云科与被执行人马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424民初9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马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4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97元,执行费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云科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24民初9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因撤销申请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有权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易建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满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