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执恢1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兰与周才智、曾付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兰,周才智,曾付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恢1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兰,女,生于1972年10月10日,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周才智,男,生于1972年8月13日,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曾付群,女,生于1971年8月5日,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5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以(2016)川1525执3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才智所有的川QXXX**号途锐汽车,以(2016)川1525民初50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才智所有的位于高县庆符镇凯华路67号住房,以(2017)川1525执恢1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曾付群所有的位于高县庆符镇凯华路67号,并责令二被执行人周才智、曾付群申请执行人王兰借款179489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才智所有的川QXXX**号途锐汽车;拍卖被执行人周才智与案外人曾丽共有的位于高县庆符镇凯华路67号住房;拍卖被执行人曾付群与案外人李世华共有的位于高县庆符镇凯华路67号住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伟审判员 黄 凌审判员 严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