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俊凤与李连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凤,李连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1898号原告张俊凤,女,1972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宝清县宝清镇报国村。被告李连友,男,1973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宝清县万金山乡金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凤诉被告李连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甄大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