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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俊凤与李连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凤,李连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1898号原告张俊凤,女,1972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宝清县宝清镇报国村。被告李连友,男,1973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宝清县万金山乡金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凤诉被告李连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甄大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