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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2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芦文成与刘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文成,刘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2执223号申请执行人:芦文成。被执行人:刘晓光。申请执行人芦文成与被执行人刘晓光劳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2016)辽1382民初11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13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5,000元、利息1,0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又依法向凌源市房产管理处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则政执行员  袁宏伟执行员  张宏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