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行申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晓敏、熊建辉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78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熊建辉,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晓敏,男,1970年3月9日出生。二申请再审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邓建新,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二申请再审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由佳,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熊建辉、李晓敏因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2行终158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该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熊建辉、李晓敏作为涉案公司2011年报、2012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直接负责主管的审计报告内容出现虚假记载,在案证据可以认定二人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相关规定的情形,构成未勤勉尽责。江西证监局所作行政处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合法;证监会所作行政复议决定亦无不当。熊建辉、李晓敏认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显失公正、听证程序违法等主张,依据不充分,二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鉴此,一、二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