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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青岛施耐森木工机械有限公司、刘敬春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施耐森木工机械有限公司,刘敬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26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施耐森木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张自强,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敬春,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敬春与被执行人青岛施耐森木工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劳人仲案字(2016)第556号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标的额为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后于2017年8月1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第一、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18000元,其他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第二、被执行人将18650元(含650元执行费)于2017年8月21日汇入胶州市人民法院账号;第三、如果被执行人逾期支付恢复原判决执行并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强制措施;第四、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撤回该案的执行。现因双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已缴纳执行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胶劳人仲案字(2016)第556号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兆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