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卢达柱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达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301刑初45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达柱,男,1999年2月20日生于贵州省贞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贞丰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抓获,2017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义检公诉刑诉[2017]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达柱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艳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达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2日7时许,被告人卢达柱到鲁屯镇棚户改造区工地8号楼,以脚踢门的方式,分别进入一楼左边第一间房、二楼右边一间房,将被害人余某的一块波轮牌金色手表、被害人李某1的一件黑色体恤和一条花花公子牌黑色裤子,以及被害人李某2的一部步步高牌白色X5手机、一条金某来黑色皮带、一双古棋牌深蓝色皮鞋盗走。经黔西南州义龙新区经济发展局认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718元。被盗物品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卢达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人杨某1、王某、陶某、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2、李某1、余某的陈述;涉案物品价格认定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卢达柱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达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2718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达柱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卢达柱入户盗窃,应从重处罚;卢达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卢达柱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达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濒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