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行审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富裕县草原监理站与汪力强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富裕县草原监理站,汪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227行审25号申请执行人富裕县草原监理站,所在地址黑龙江省富裕县。法定代表人范玉革,站长。被执行人汪力强(曾用名汪立强),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申请执行人富裕县草原监理站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富裕县草原监理站作出的富草罚[2016]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少堂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军、牛彦秋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富裕县草原监理站于2016年11月16日对被执行人送达了富裕县草原监理站作出的富草罚[2016]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查明:当事人汪力强在友谊乡三家子村公路东破坏草原面积15亩。依照《黑龙江草原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汪力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以罚款15,000.00元。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富裕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富裕县人民政府或齐齐哈尔市草原监理站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富裕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汪力强既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更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富裕县草原监理站于2017年6月30日对被执行人汪力强下发催告通知书。本院认为,富裕县草原监理站作出富草罚[2016]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富裕县草原监理站作出的富草罚[2016]11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少堂人民陪审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牛彦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