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2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兵、马晓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兵,马晓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611号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传武,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绵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兵。被告:马晓桔。系刘兵妻子。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审理了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兵、马晓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丁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刘兵、马晓桔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丁 凯人民陪审员 牛国江人民陪审员 王荣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燕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