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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2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兵、马晓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兵,马晓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611号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传武,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绵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兵。被告:马晓桔。系刘兵妻子。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审理了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兵、马晓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丁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刘兵、马晓桔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丁 凯人民陪审员  牛国江人民陪审员  王荣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燕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