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文平与西安海声航空医院国内非涉外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平,西安海声航空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陕0111执1312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平,女,汉族,1968年10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海声航空医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灞劳人仲案字(2017)50号裁决书,李文平与西安海声航空医院国内非涉外仲裁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西安海声航空医院向申请执行人李文平支付案件款4397.3元,负担执行费50元,共4447.3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西安海声航空医院主动履行全部案件款4447.3元,现已全额发还申请执行人李文平。据此,本案执行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灞劳人仲案字(2017)50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波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