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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3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孟凡成、韩宝珍等与石方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成,韩宝珍,石方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3113号原告:孟凡成,男,1953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献县。原告:韩宝珍,女,1958年10月4日生,汉族,住献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江,1949年8月8日出生,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现住献县,系原告孟凡成的哥哥。被告:石方成,男,1989年5月15日生,汉族,住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汝亮,男,汉族,住献县,系石方成的叔叔。孟凡成、韩宝珍与石方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孟凡成、韩宝珍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凡成、韩宝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孟凡成、韩宝珍负担。审判长  宋永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胜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