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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许志芳与叶水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志芳,叶水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131号申请执行人许志芳,女,1955年11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叶水宝,男,1964年2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志芳申请执行叶水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6执1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游俊豪代理审判员  吴锦江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智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