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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刑终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罗家贵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家贵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刑终503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家贵,女,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常德市人,住遵义市新蒲新区。因容留卖淫于2017年4月2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胡良刚、孙赞祥,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家贵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黔0303刑初370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罗家贵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罗家贵以“初犯,认罪、悔罪,认罪态度好,身体有病”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罗家贵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罗家贵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罗家贵所提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和对所享有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家贵撤回上诉。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3刑初37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樊秋屏审判员  邓 轶审判员  冯在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世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