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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内江市市中区雄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资中县多裕生态猪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福元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张礼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市市中区雄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多裕生态猪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福元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张礼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694号申请人内江市市中区雄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斌,董事长。被执行人资中县多裕生态猪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良均被执行人四川省福元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进之被执行人张礼国,身份证号码511025196212238818。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002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内江市市中区雄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资中县多裕生态猪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福元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张礼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川1002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