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6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振海与李生、李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海,李东,李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6846号原告:赵振海,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永,北京李自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东,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李生,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赵振海与被告李东、李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赵振海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振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振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赵振海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永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 旭-2--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