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2民初6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邓明东与被告徐金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明东,徐金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2民初6085号原告邓明东,男,1994年1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射阳县经济开发区。被告徐金维,男,1990年9月16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南京市六合区。原告邓明东与被告徐金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需要公告送达,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缴纳公告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庆人民陪审员 吕旦华人民陪审员 单凌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陈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