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民初17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陈伟军与楼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军,楼国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初17478号原告:陈伟军,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现住上海市。被告:楼国清,男,196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陈伟军与被告楼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原告陈伟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伟军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