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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5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周炳荣与郑继华、胡妙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炳荣,郑继华,胡妙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5719号原告:周炳荣,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解林军,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继华,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胡妙花,女,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告周炳荣为与被告郑继华、胡妙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8日诉至本院,诉请:1、判令被告郑继华、胡妙花归还借款12000元;2、判令两被告赔偿律师代理费1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伟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炳荣的委托代理人解林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继华、胡妙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被告郑继华和被告胡妙花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7年1月26日登记结婚。被告郑继华向原告周炳荣借款12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并于2016年6月15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如发生纠纷,双方一致同意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并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为实现本次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借款后,被告郑继华未偿付本息。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15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继华、胡妙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炳荣借款12000元,并赔偿律师代理费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被告郑继华、胡妙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沿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