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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6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进琴与张丽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进琴,张丽玉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6民初1031号原告:陈进琴,女,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福,福建劲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丽玉,女,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坤茂,福建达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进琴与被告张丽玉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进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福、被告张丽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坤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进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丽玉退还货款11000元;2.判令张丽玉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228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1日,陈进琴以价格11000元向张丽玉购买“澳亚”等系列化妆品,陈进琴使用后脸部皮肤于2016年11月24日出现轻微红肿,之后马上停止使用并告知张丽玉。经张丽玉要求,陈进琴于2017年1月12日又使用张丽玉调配的产品,之后又发生红肿、红斑等不良反应。2017年1月16日后,陈进琴因使用该产品后脸部红肿过敏加重,于2017年1月18日到东山县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为过敏性皮炎,经治疗没有缓解,陈进琴只得找私人医生挂瓶治疗,治疗一个月后才有所好转,但尚有残留斑迹难以治愈。陈进琴多次找张丽玉交涉退还货款及赔偿事宜,并于2017年4月18日向东山县工商局12315投诉,经调解无果。陈进琴脸部损伤系张丽玉所销售的化妆品所致,造成了经济损失并带来极大的精神伤害,张丽玉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没有提醒使用后的不良反应,同时不排除产品质量隐患,请求判决支持上述诉讼请求。张丽玉辩称,1、陈进琴的第一个诉讼请求是退还购买化妆品的货款11000元,是产品质量的确认之诉,第二个诉讼请求是请求赔偿各项损失22800元,本案产品质量纠纷与侵权损害赔偿不能合并诉讼。2、陈进琴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答辩人销售给陈进琴的化妆品均有上海泊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美容产品的备案号,该公司具有营业执照,经过国家相关有权机构颁证认证,因此答辩人所售产品是经过质检监督部门、卫生部门严格检验的合格产品。关于侵权损害之债,陈进琴提供的医疗病历、医院诊断证明书诊断为过敏性皮炎,陈进琴并没有提供收费发票,没有证据证明其过敏性皮炎是使用上海泊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化妆品所致,其损害与答辩人销售的产品不具有因果关系。综上,请求驳回陈进琴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陈进琴提供如下证据:1、照片及案涉化妆品,以证明张丽玉销售的化妆品没有包装和使用说明,没有提示使用后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导致其使用后脸部出现红肿;2、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其使用案涉化妆品后脸部出现红肿,到东山县医院和私人医生处进行治疗,起诉前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向张丽玉要求退还货款及赔偿损失,张丽玉对侵权事实予以承认;3、东山县医院门诊病历及疾病诊断证明书,以证明其脸部皮肤过敏与使用张丽玉销售的化妆品存在因果关系。张丽玉对照片的真实性有异议,对微信聊天记录、东山县门诊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陈进琴没有证据证明其脸部过敏性皮炎系使用了案涉化妆品导致的。张丽玉提供如下证据:1、上海泊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以证明案涉化妆品的生产产家合法,生产手续完备;2、涉案化妆品的成分说明,以证明案涉化妆品经检验合格并备案,符合国家质量标准;3、《私脸定治》专用套草本美颜7件套使用说明,以证明案涉化妆品具有卫生许可证,不存在质量问题。陈进琴对涉案化妆品的成分说明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系单方制作,对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私脸定治》专用套草本美颜7件套使用说明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案涉化妆品已经私自调配,存在缺陷。本院认为,张丽玉对陈进琴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东山县医院门诊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书的真实性无异议,陈进琴提供的照片已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发送给张丽玉,张丽玉在微信聊天中提到:“我也把你皮肤肿的厉害的图片给公司,公司也收到了”,因此本院对照片的真实性可予以确认。在微信聊天记录中,陈进琴将脸部红肿的照片发给张丽玉后说道:“你说肿成这样了,叫我不去看医生,涂她的药”,张丽玉回复道:“这些我知道”。此外,张丽玉在微信聊天中还说道:“你这些天和苏云因为这件事都和他们吵,我也烦死了,你现在的皮肤是好了很多,但是确实也有肿过。你要我说31号前就赔钱我可能真的做不到,大家好商量,不要生气了”、“早上好陈总,自我那天从你家回来后我就马上联系公司相关部门,你要求全额退款公司不支持,我是没办法说服公司,公司全额退款也要有依据的,莉莉有答应我如果退还几千元她自己出,要是全额退款她是做不到的,我也尽力了,你也退一步考虑一下吧,自从那日我们都在讨论这个问题,我不想再多说了,你看能否接受”。从上述微信聊天内容可以看出,张丽玉对陈进琴使用化妆品后导致脸部皮肤过敏的结果不但知晓而且没有异议,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内容,结合东山县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和门诊病历,足以认定陈进琴的脸部过敏性皮炎与使用化妆品具有因果关系。张丽玉提供的涉案化妆品的成分说明仅有复印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其提供的上海泊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私脸定治》专用套草本美颜7件套使用说明,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上述证据并不能推翻张丽玉所售化妆品导致陈进琴脸部皮肤过敏性皮炎的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11月11日,陈进琴以11000元的价格向张丽玉购买化妆品一套,其中上海泊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澳亚悠漾润泽睡眠面膜(免洗)、澳亚悠漾润泽角质素、澳亚草本源萃美颜洁面乳、澳亚草本源萃美颜补水霜、澳亚草本源萃美颜水、澳亚草本源萃美颜乳各1瓶,没有标明生产产家和产品标识的化妆品2瓶,上述化妆品除澳亚草本源萃美颜洁面乳外均贴有写着“已调”字样的标签。购买后,陈进琴在使用上述化妆品过程中脸部皮肤出现红肿。2017年1月18日,陈进琴到东山县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过敏性皮炎(面部)。随后,陈进琴多次要求张丽玉全额退还货款,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4月23日,陈进琴向东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台投诉,经调解双方又未能达成协议。陈进琴因此于2017年5月22日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上述诉讼请求。另查明,张丽玉系“东山县西埔镇私脸定治美容咨询服务店”的经营者,该店的经营范围为美容咨询服务、化妆品零售。本院认为,陈进琴使用张丽玉销售的化妆品后,脸部皮肤出现红肿,经诊断为脸部过敏性皮炎,该事实有陈进琴与张丽玉的微信聊天记录、东山县医院门诊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张丽玉否认陈进琴脸部的过敏性皮炎与使用其销售的化妆品没有因果关系,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张丽玉作为化妆品的销售者,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陈进琴要求张丽玉返还货款11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陈进琴没有提供其治疗过敏性皮炎的医疗费发票、交通费发票和误工情况的证据,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本院对其诉求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22800元,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张丽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陈进琴货款11000元;2驳回陈进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计322.5元,由陈进琴负担166.5元,张丽玉负担1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俩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兰婷附: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