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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刑终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姚桂莲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桂莲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刑终343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桂莲,女,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平顶山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2017年7月26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桂莲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17)豫1727刑初1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桂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姚桂莲以原判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桂莲以其理解法律错误、原判量刑适当,认罪服从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姚桂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姚桂莲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桂莲撤回上诉。汝南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7刑初17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小虎审判员  崔 峰审判员  翟冰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