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道同与李启凯、李永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道同,李启凯,李永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1614号原告:李道同,男,195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刘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启凯(又名李景林),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李永玲,女,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秦海远,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道同与被告李启凯(又名李景林)、李永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道同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道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6元,减半收取1268元,由原告李道同负担。审 判 长 马绍瑞审 判 员 王东华人民陪审员 丁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