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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2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尚丰成、赵修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丰成,赵修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547号申请执行人:尚丰成,男,1957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赵修星,男,1968年5月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丰成与被执行人赵修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修星给付申请执行人尚丰成共计50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余款及利息,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民一初字第26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迎春审判员  卢爱林审判员  许新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会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