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辖终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王树仁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王树仁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辖终3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高新区。负责人:牛寅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睿,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树仁,男,汉族,1993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河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岗,河北子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因被上诉人韩荣贞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7)冀0903民初14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承保的车辆冀J×××××号小型车,事故发生在河间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即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住所地在沧州市××区,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栗保东审判员 孙世刚审判员 王铁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