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6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吴竹林与陈积鸿、张素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竹林,陈积鸿,张素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6116号原告:吴竹林,男,195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辉,男,住惠安县,由惠安县东桥镇西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陈积鸿,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素菊,女,成年,汉族,住惠安县。原告吴竹林与被告陈积鸿、张素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竹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竹林负担。审判员 庄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伟达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