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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3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某某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3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负责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陕西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121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退还工程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承担案件仲裁费10309元、执行费3197元。本院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5.5万元,剩余本金4.5万元及利息加之仲裁费10309元,合计7.3万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在放弃部分权益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意在2017年9月5日之前偿还剩余的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37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尚卫民审 判 员  宋 原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