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丽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丽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民初1527号原告: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5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39083037。法定代表人:吴建中。被告:何丽敏,女,汉族,1986年1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原告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丽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已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夏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疏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