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五道岗乡隆远木材加工厂与许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道岗乡隆远木材加工厂,许传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805号原告五道岗乡隆远木材加工厂,住所地东丰县。业主李世忠,男,1957年12月7日生,住东丰县。被告许传海,男,48岁,住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五道岗乡隆远木材加工厂与被告许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道岗乡隆远木材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元,结案后减半收取231元,由五道岗乡隆远木材加工厂负担(已付)。审判长 陈亚荣审判员 姚继生审判员 尹宝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瑞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