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徐明新、王兴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新,王兴胜,陈玉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100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明新(绰号“老鸡头”),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星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星子县。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5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羁押,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被告人王兴胜,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平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平昌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羁押,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被告人陈玉兰,女,1988年3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平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平昌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羁押,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7〕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明新、王兴胜、陈玉兰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荣樟、陈银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明新、王兴胜、陈玉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至3月间,被告人徐明新、王兴胜、陈玉兰经事先预谋后在石狮市湖滨社区,由被告人王兴胜望风,被告人陈玉兰以招嫖为由将路人引诱至出租房,被告人徐明新乘被害人不注意之机盗走其财物,其作案3起,盗得人民币5900元。2016年9月24日,被告人徐明新还伙同张某、赖某(均另案处理)采用同样方式盗走被害人胡某1的人民币700元。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明新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判处。法庭上,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6年1月2日,被告人徐明新、王兴胜��陈玉兰经事先预谋后,被告人陈玉兰在石狮市湖滨街道玉湖社区居委会旁的出租房附近,以招嫖为名将被害人王某1带至出租房间内,被告人王兴胜负责望风,被告人徐明新趁王某1不注意之机,盗走其放在床边裤子内的人民币2900元。2.2016年1月3日,被告人徐明新、王兴胜、陈玉兰在石狮市湖滨街道玉湖社区居委会旁一出租房内,采取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吴某的现金人民币700元。3.2016年3月1日,被告人徐明新、王兴胜、陈玉兰在石狮市湖滨街道玉湖社区欣欣巷附近一出租房内,采取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王某2的现金人民币2300元。4.2016年9月24日,被告人徐明新伙同张某、赖某(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后在石狮市湖滨街道湖东菜市场附近一出租房内,由张某负责望风,赖某以招嫖为名将被害人胡某1引诱至房间内,被告人徐明新趁胡某1不注意之机,盗走其放在床边的裤子内现金人民币700元。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王兴胜、陈玉兰、徐明新先后在石狮市灵秀镇塔前招工市场小太阳幼儿园旁的出租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并从徐明新身上扣押赃款人民币3500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王某1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月2日11时30分左右,其在石狮市玉湖社区湖东公园玩,一女子对其招嫖,讲好价钱就被带到附近一房间里,其脱下衣服后女子对其抚摸了一会,说她不想做了就走出去,其穿好衣服没有找到那女子,后来发现钱包里的人民币2900元被盗。王某1辨认出被告人陈玉兰。2.被害人吴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月3日18时许,其经过石狮市湖东菜市场附近小巷,一女子在那拉客招嫖,其与她一起到附近的一个小房间内,把外套放在床尾,两人抱在一起,一会其发现外套不对劲,而女子不让其回头看,其起来看放外套的墙边隔了一块布,其掀开布发现隔壁还有一房间,里面有两个男子,等其反应过来,男子与女子均不见了,口袋里的700元被盗。吴某辨认出被告人陈玉兰。3.被害人王某2陈述,证实2016年3月1日17时许,其走路经过玉湖社区欣欣巷附近出租房时,一女子问其要不要按摩,其就跟她进去了,她让其脱掉外套放在床尾,过了一会,那女的说按摩只有5分钟,就走出去了,其穿上外套,发现上衣口袋内的2300元不见了。4.被害人胡某1���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9月24日晚上,其和朋友胡小伟经过湖东菜市场附近出租房时,一女子向其招嫖,讲好价钱后其就与她进去房间,女子将其脱下的衣服放在床头位置,之后说要先上厕所就出去了,其等了很久没见她回来,就穿好衣服发现口袋里的700多元现金不见了。胡某1辨认出女子系赖某。5、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其伙同“老鸡头”(经辨认为被告人徐明新)、其女朋友赖某以拉客招嫖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财物。6.证人赖某证言,证实其伙同男朋友张某、“老鸡头”(经辨认为被告人徐明新)以拉客招嫖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财物。7.抓获经过、工作说明,证实本案的侦破经过。8.人口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三被告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被告人徐明新曾因非法拘禁2011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9.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徐明新处扣押赃款人民币3500元。10.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被害人王某1、吴某、胡某1辨认出财物被盗的地点,王某1、吴某系在同一出租房被盗,胡某1系在另一出租房。11.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徐明新、王兴胜、陈玉兰归案后对其三人经事先预谋后,以拉客招嫖后乘被害人不注意之机盗窃的财物供认不讳,并带公安人员指认作案地点。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明新、王兴胜、陈玉兰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共计人民币5900元,被告人徐明新还伙同他人盗窃人民币7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明新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兴胜、陈玉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明新法庭上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追回部分赃款,可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明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兴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玉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3500元,分别发还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1100元、王某2人民币1000元、吴某人民币700元、胡某1人民币700元。责令被告人徐明新、王兴胜、陈玉兰继续共同赔偿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1800元、王某2人民币1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陈书雄人民陪审员 邱清清人民陪审员 李岩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冬英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