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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张冬冬、计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冬冬,计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666号申请执行人张冬冬,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滦区。被执行人计贺,男,1995年12月2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张冬冬与被执行人计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5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冬冬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计贺履行给付0.7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冀0825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大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