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执3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与连云港市宏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张加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连云港市宏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张加宽,汪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343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21-1号楼01室、201-2室。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宏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张湾乡河南村。被执行人张加宽,男,1970年9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汪洪波,女,197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申请执行连云港市宏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张加宽、汪洪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怠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称已与被执行人初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申请执行连云港市宏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张加宽、汪洪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立刚代理审判员 宋世安代理审判员 龚 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泓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