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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27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林楚鑫、郑勇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楚鑫,郑勇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775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中鑫伟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西侧、龙蟠大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NATBU0M。法定代表人:林楚鑫,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项磊,北京金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楚鑫,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被申请人:郑勇,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上述两被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袁佳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涂露,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中鑫伟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楚鑫、郑勇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皖1103民初2775之一号民事裁定,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中鑫伟业置业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等内容。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中鑫伟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中鑫伟业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新证据情况,应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中鑫伟业置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手续并不得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长 唐 超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人民陪审员 曹宗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丽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