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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初3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3198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殷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的理由是双方已经和好,故原告要求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石统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邵明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