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民初3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3198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殷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的理由是双方已经和好,故原告要求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石统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邵明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