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5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景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景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5443号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址;郑州市金水区九如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郭献忠,职务:经理。被告王景辉,男,197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滑县。本院审理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景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对被告王景辉撤诉,经本院审查核实,该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春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华 来自: